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行政救濟法專題研究三
Seminar on Administrative Remedy Law (Ⅲ) 
開課學期
101-1 
授課對象
法律學院  法律研究所  
授課教師
林明昕 
課號
LAW7413 
課程識別碼
A21 M9540 
班次
 
學分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選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三3,4(10:20~12:10) 
上課地點
 
備註
教室為法研4。
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
總人數上限:20人 
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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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

國內對於國家賠償責任之認識,長年來似乎僅限於現行國家賠償法所設定的範圍。其實若將國家賠償責任理解為國家之「侵權行為」責任,則該責任未必限於故意或過失的情形,更未必限於公法上侵權行為的問題;舉凡國家之無過失侵權行為類型、國家之私法上侵權行為等(如民法第186條結合第188條...等),均屬之。此外,若將國家賠償責任更廣義理解為「損害賠償」,則國家其他以損害賠償為責任成力之法律效果者,如各種國家之公、私法契約不履行,亦可包含在內。最後,假使所謂「國家賠償責任」,係最廣義地理解為國家承擔因其行為(含不作為)對人民所造成的無可回復之不利益,則範圍甚且及於其他未必評價為「違法」的徵收,乃至各種損失補償類型。職是,則本課程在本學期中,即擬以「國家之賠(補)償責任」為題,透過授課教師之講解與修課同學之報告等,針對相關議題深入討論,以謀問題之徹底釐清。
本學期本課程,將視修課同學多寡,先由授課教師以三週至四週之時間,親自講解有關「國家之賠(補)償責任」的諸多問題;其後再由修課同學自行由學術文獻或司法實務中,選擇相關題目,單獨,抑或分組於每週提出報告,並由另一位,抑或另一組同學提出評論,進而展開相關之討論。學期總評鑑,也將以同學的報告內容及課堂參與的表現等採計分數。  

課程目標
本課程所擬討論之重要問題如下:
一、責任類型:以責任之「構成要件」區分及以責任之「法律效果」區分
二、「不法」及「非不法」責任
三、「過咎(故意或過失)」及「無過咎」責任
四、「公法」與「私法」責任
五、各種國家損失補償或損害賠償責任
六、國家賠(補)償責任與憲法之關係
七、國家賠償法及其特別法(例如刑事補償法、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...等)
八、國家賠償法與民事侵權行為法、民事損害賠償法之關係
九、國家賠(補)償責任制度之重新建構
十、國家賠(補)償責任之訴訟法面向:國家賠(補)償責任之請求程序 
課程要求
建議修課同學能在語言能力範圍內,儘量參考外國(如英、美、歐盟、德、法、日...等)文獻與判例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每週四 12:10~13:10 備註: 並可另約面談時間 
指定閱讀
 
參考書目
第一週上課時公布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